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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刺绣艺术家协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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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: 总 则

第1条 (名称) 本协会名称定为《国际刺绣艺术家协会》( 以下称‘本会’)。

第2条 (所在地) 本会本部地址定为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,根据需要在韩国内或者在其他国家可设立分会。

第3条 (目标) 本会主要由世界刺绣艺术家组成,探讨和改进艺术刺绣理念,发展和提高刺绣艺术文化水平,提高刺绣艺术家社会文化地位,保障专业从事艺术刺绣者的权益,制定合理、科学、公平、透明的评价艺术刺绣作品和刺绣艺术家的标准,促进协会会员之间友情和协作等是本协会的主要目标。

第4条 (活动) 本会为达到第3条所示目标,进行如下活动。

1. 刺绣作品展示等有关创作活动。

2. 提高刺绣作者形象和权益有关活动。

3. 有关刺绣艺术学术活动及出版活动。

4. 公证透明评价刺绣艺术作品和艺术家。

5. 其他达标活动。

第二章: 会 员

第5条 (会员资格)

① 本会会员同意本会目标和其他内容,递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资料,经本会理事会认可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。
其范围如下:

1. 有美术基础,从事刺绣作品创作活动者。

2. 对刺绣艺术发展有重大贡献者。

② 本会理事会可邀请著名美术家,美术教育家,企业家和社会人士担任本协会名义会员。
    名义会员有协会总会与会权和发言权,但无决议权和否议权。

第6条 (会员的权利) 本会会员拥有以下权利:

1. 决议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2. 参与本会各项活动和受惠权。

3. 通过总会运营参与权。

第7条 (会员的义务) 本会会员义务:

1. 遵守本会章程和其他规则。

2. 遵守本会理事会决议的事项。

3. 缴纳会员费及其他参与活动费。 (名义会员和满70岁会员,可免会员费)。

第8条 (会员的离会) 本会会员,随时可向理事长递交离会申请书。

第9条 (会员的赏罚)

① 对本会发展有巨大贡献者,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后,可奖励鼓励。

② 本会会员,如果做出违背本会宗旨目标的行为,或有损伤名誉言行者, 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, 本会理事会经讨论决议后,可采取警告、除名等措施。

第三章: 人 事

第10条 (人事) 本会人事结构:

1. 理事长 1 人。
2. 副理事长 1 人。
3. 常务理事 1人及理事 30人。
4. 监事 1 人。
5. 分科委员长 4人及副委员长、委员若干人
6. 特别委员长 10人及副委员长、委员若干人
7. 顾问/咨询委员长 1人及副委员长、委员若干人

理事长,副理事长,常务理事及监事等职务间不可兼职,其他职务家之间均可兼职。

法人登记人事有:理事长JINRENSHUN,副理事长XUYONGXIE,常务理事LEEDONGLEOL。

第11条 (理事会人事任免)

① 本会总会选举理事会理事。

② 理事会人事成员的缺补,从缺位之日起3个月之内完成。

③ 新一届人事的选举,在前一届人事任期期满之前1个月前完成。

第12条 (人事罢免、卸任)

① 理事会成员如果犯下以下行为时,理事会通过决议可以罢免其职位。

1. 违背本本会目标宗旨的行为。

2. 破坏理事会成员之间、会员之间团结之行为者,或者有明显贪污贿赂等行为者。

3. 妨碍本会正常工作行为者。

② 理事会成员要在任期内离任,向理事长递交离任事由书,经理事会同意方可卸任协会职务。

第13条 (有关人事)

① 本会理会员之间有亲属关系者人数不可超出50%。 (民法 777条规定)

② 监事与监事、监事与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之间,不可存在亲属关系。 (民法777条规定)

第14条 (人事任期)

① 理事会理事或委员会委员之任期为3年,可连任。

② 补选任职者任期为,前任者任期剩余时间。

第15条 (人事职责)

① 本会理事长职务由协会法人代表担任,理事长全权管理本会各项业务, 起到本会理事会议长作用。

② 副理事长直接对理事长负责,领导理事会和委员会,具体指导协会4项分科和10个委员会工作,组织召开理事会总会和小会。理事长因事由不在场时,副理事长可以全权代理理事长办理协会各项事务。

③ 理事会理事参与本会总会或小会,决议本会有关业务事项, 履行和完成理事会或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所委托业务和工作。

④ 监事履行以下职责:

1. 监督本会财产的不正当流失。

2. 是否正常运营本会各项活动。

3. 发现协会内部存在不良现象时,直接向理事长反映问题,要求改正。

4. 为及时改正不良现象,可向理事长要求召开理事会议。

5. 参加理事会议,通报本会财产状况, 各项业务运营情况是否合理合法等。

第16条 (常务理事)

① 为更好运营本会各项活动,本会任命常务理事一人。

② 常务理事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直接委任。

第17条 (代理执行理事长职务)

① 理事长因事由不可直接履行职责时,其职务由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等顺序担任。如果到常务理事也无法进行时,由常务理事委任一名理事,代其职责。

② 理事长不在场时,由副理事长全权代理其职务。

③ 如果理事长主动卸任,由副理事长继任其职务。

第18条 (顾问及咨询委员) 协会理事会可邀请委任,首席顾问和咨询委员长1人。

第19条 (名义会长) 在社会著名人士中,可邀请一位名义会长,名义会长对本协会发展和光大应有较大贡献。

第四章:总 会

第20条 (构成) 总会指的是本会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,总会是本会最高决议机构。

第21条 (召开会议)

① 总会分为定期总会和临时总会,由理事长主持会议。

② 定期会员会议至少每年组织一次,临时会议的召开由理事长临时决定。

 

③ 召开总会,由理事长提前拟好会议事项,日期、地点等文件,颁发给每个理事会理事和本会会员。

第22条 (召开总会的特例)

① 在以下情况下,理事长召开临时特例总会:

1. 在职会员一半以上人员,主张召开特会,需要及时决议有关事项时。

2. 监事为履行其职责,要求召开临时特会时。

3. 在职会员3分之1以上人员,主张召开临时会议,决议有关事项时。

② 临时总会主持者,因事由不可召开会议时,由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等顺序担任主持会议者-议长。
③ 如果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都不可主持会议时,常务理事可委任一名理事,担任其会议长。

第23条 (决议)

① 参加总会人数过半人员赞同之事项,视为本会决议事项。

② 委任总会议长时,本会要以书面形式发送,召开本总会议长委任会议。

第24条 (总会功能) 总会决议事项。

1. 理事会、特别委员会、首席顾问及咨询委员长选举及卸任有关事宜。

2. 本会解散及章程变更事宜。

3. 财产的处理、转让、担保、获得、记载等事宜。

4. 预算和结算事宜。

5. 工作计划有关事宜。

6. 其他有利于协会重要事项。

第25条 (免参与事项) 理事长与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讨论后,可以决定免参与会议者名单。 情况如下:

1. 委任、卸任的当事人。

2. 金钱贿赂嫌疑者。

第26条 (会议记录) 每个参会人员,对本会会议内容和决议案记录,留下签名。

第五章:理事会

第27条 (理事会构成) 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成员构成。

第28条 (会议)

①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。

② 理事长以文件形式,记录会议主要事项,会议地点,日期等,发送给每个理事和监事。

第29条 (理事会特会的召开)

① 本会理事长在以下情况下召开协会临时理事会:

1. 一半以上在职理事提出同一个目标会议内容,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。

2. 根据19条第4项规定本会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时。

② 理事会议长故意回避召开临时会议时,按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等顺序主持临时理事会议。

③ 如果常务理事以上职位者,都不可以主持会议时(包括常务理事),在理事中,年长者主持会议,选择本大会议长,备选议长主持本大会。

第30条 (禁止书面决议) 理事会议决议,不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。

第31条 (决议有效)

① 理事会议决议内容,必须是参加会议理事人数一半以上时才有效。

第32条 (理事会议的决议事项) 理事会议决议事项如下:

1. 有关执行业务事项。

2. 有关履行工作计划事项。

3. 有关项目预算事项。

4. 总会委任或委托事项。

5. 有关变更章程事项。

6. 有关管理财产事项。

7. 有关本会章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事项。

8. 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委托或委任事项。

9. 本会注册登记时,上交的法律文件内容,文件登录在案人半数以上同意,方可讨论决议。

10.有关本会运营重要事项。

第33条 (会议录) 在理事会议内容记录本上, 出席理事要留签名。

第六章:财产与会计

第34条 ( 财产的区分)

① 本会财产分为基本财产和普通财产。

1. 基本财产指的是成立协会时本会财产和总会规定的基本财产。

2. 普通财产指的是基本财产以外的财产。

② 本会基本财产目录另附表1。

第35条 (基本财产的处理)

①本会基本财产的出售、赠与、出租、交换或者用在担保、义务的承担、权利放弃时,要经过总会决议方可进行。

第36条 (收入)

① 本会收入指的是:

1. 会员入会费。

2. 一般会费(年费)。

3. 特别会费。

4. 补助金、赞助金。

5. 其他活动收入及以本会基本财产所发生的成果。

② 有关会员入会费及年费事项在理事会议上另做决议。
第37条 (회계년도) 본 회의 회계연도는 정부의 회계연도에 준 한다。

제 38 조 (예산편성) 본 회의 세입‧세출 예산은 매 회계연도 개시 1월 전까지 편성하여 이사회의 의결을 거쳐 총회의 승인을 얻어야한다。

제 39 조 (차입금) 본 회의 목적사업을 위하여 장기차입을 하고자 할 때에는 이사회의 의결을 거쳐 총회의 승인을 얻어야 한다。

第40条 (结算) 本会每12个月账目,在第14个月之前,在理事会议上发布。

第41条 (会计) 监事要检查会计账本,每年2次以上。

第42条 (报酬) 本会任何人员没有工资及其他报酬。 但是,办理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协会支出。

第7章:本 会 事 务 处

第43条 (事务处)

① 为更好地履行本会业务,设立事务处。

② 事务处人事,事务处长 1人及若干员工。

③ 事务处长及其员工,有理事长直接任命后,理事会通过方可。

④ 事务处组织及其运营,理事会另做决议。

第8章:辅 助 条 款

第44条 (本会的解散)

① 本会总会出席2/3人数以上同意时,方可解散本会,并且申报给批准本会的政府部门。

② 解散本会时,剩余财产应通过总会决议,赠与国家、地方自治团体或者与本会类似团体或赠与分会。

第45条 (章程变更) 出席本会总会2/3以上人数同意时,方可变更协会章程。

第46条 (规则制定) 本会章程和成立本会时所规定以外,有关本会运营的规则制定,必须通过理事会议决议方可进行。

副 则

第1条 (章程的生效) 本会在政府机关登记之日,就是本会章程起效之日。

第2条 (经过措施) 本会发起人为成立本会所做的一切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,均符合协会章程条款。

第3条 (本会成立时人事任命及任期) 协会成立时的人事任命及任期均符合章程条款。

 

国际刺绣艺术家协会

2014年11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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